以人为本,AI数字人技术向善管理规范解读
2026-04-09 15:15:32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高逼真度数字虚拟人从科幻概念走进现实生活,在娱乐、电商、教育、陪伴等多个场景中被广泛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了新的变化。但与此同时,数字虚拟人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治理“盲点”,各类问题频发,不仅侵害了自然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和伦理担忧。



近年来,数字虚拟人领域的乱象越来越突出。比如,有人利用数字虚拟人“撞脸”“碰瓷”知名人士,误导公众;有人未经允许,任意“复活”逝者的数字形象,违背伦理道德;还有人借助数字虚拟人进行深度伪造,实施诈骗活动,损害他人财产安全;此外,恶意传播谣言、侵害“数字劳工”合法权益、通过算法操控诱导人们非理性消费等问题也屡见不鲜。这些问题的出现,让人们意识到,数字虚拟人产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明确的规范和引导。


在此背景下,相关部门适时制定了《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对数字虚拟人这一新兴业态的治理,将迈入全面、系统的法治化规范新阶段,也为数字虚拟人产业的健康发展划定了清晰的规则边界,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引领技术向善发展。《办法》的内容贴合数字虚拟人产业的发展实际,针对性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出三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数字时代人格尊严


数字虚拟人技术的核心特性就是“高逼真”,能够模拟人类的外貌、声音、行为等特征,甚至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但这种“高逼真”特性,也恰恰是风险的源头——当虚拟人足以混淆真人身份时,其行为边界就很容易突破法律甚至伦理的底线,进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从相关法院的实践来看,近年来,涉及数字虚拟人的纠纷日益增多,比如利用深度伪造技术模仿他人声音进行虚假带货,或者数字人相关平台因侵害他人人格权被起诉等。这些纠纷的出现,反映出数字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数字时代的人格尊严和人类既有社会秩序,需要得到坚定的维护。


《办法》的出台,正是对这一核心矛盾的针对性回应,给出了明确的制度性解答。《办法》首次系统地对数字虚拟人作出了定义,明确其是“存在于非物理世界,利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者人工智能等技术,借助真人驱动或者计算驱动,模拟人类外貌,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者性格等特征的虚拟数字形象”,突出了数字虚拟人的“类人”特征。


这一定义意义重大,将之前游离在现有法律规范边缘的“数字分身”“AI偶像”等各类数字虚拟人形态,正式纳入了监管视野,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规制对象。《办法》的根本宗旨在于“以人为本”,确保技术的进步始终服务于人,而不是消解人的主体性,让数字虚拟人始终成为服务人类的工具,而非损害人类权益的载体。


为了筑牢数字时代人格尊严的防线,《办法》从多个维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强化个人信息与人格权保护。针对当前突出的“撞脸”“碰瓷”等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敏感个人信息用于数字虚拟人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的,必须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这一规定,是对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中“单独同意”规则在数字虚拟人场景下的具体化,从源头上遏制了对自然人人格特征的滥用,避免有人未经允许就利用他人信息制作数字虚拟人,侵害他人权益。同时,《办法》还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的过程中,不得以丑化、污损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这也是相关民事法律中人格权规范在数字虚拟人这一新兴场景中的具体落地和延伸,进一步明确了数字空间中人格尊严的保护边界。


第二,严格规范“复活”逝者行为。任意“复活”逝者的数字形象,是触及人类伦理底线的行为,不仅会伤害逝者近亲属的情感,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对此,《办法》设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明确“复活”逝者数字形象,必须尊重逝者生前的意愿,同时不得侵害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既呵护了生者的情感利益,也实现了对逝者人格尊严的延续性保护,维护了社会的基本伦理秩序,避免出现滥用技术“复活”逝者、扰乱社会伦理的现象。


第三,保障“数字劳工”合法权益。在数字虚拟人产业发展过程中,部分“数字劳工”的权益保障不足,存在被剥削、被侵害的情况。《办法》针对这一问题,明确强调在利用真人驱动数字虚拟人时,必须保障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自主择业等合法权益,坚决防止技术异化对人的剥削。


这些规定共同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无论在虚拟世界还是现实世界,“真人”的合法权益都不可侵犯。技术可以模拟人类的外貌、行为,但绝不能替代人类,更不能践踏人类的人格尊严和法律权利,这也是《办法》“以人为本”理念的核心体现。



二、紧扣“高逼真”特性,精准治理两大核心痛点


数字虚拟人管理的最大挑战,在于其“高逼真”带来的“以假乱真”能力,这种能力容易导致身份欺诈和信息失真,进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办法》紧紧围绕这一核心问题,重点针对形象“混淆”和内容“乱象”两大核心痛点,作出了精准的治理规定,确保数字虚拟人服务规范有序。


在形象规范方面,《办法》重点规制数字虚拟人形象可能造成的“混淆”现象,避免误导公众、侵害他人权益。《办法》明确规定,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该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将相关民事法律中关于自然人对肖像等人格标识许可使用的权利,延伸到了“数字分身”这一新兴场景,从源头避免了“撞脸”“碰瓷”等乱象的发生。


同时,《办法》借鉴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中关于禁止混淆、引人误认的规定,明确禁止制作、使用可能使公众误认为与特定自然人存在关联的数字虚拟人,也禁止利用虚拟形象“蹭流量”“搭便车”,扰乱市场秩序。此外,《办法》还与相关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相衔接,进一步明确了数字虚拟人服务过程中的全程提示标识义务,要求在使用数字虚拟人时,必须明确提示用户这是虚拟形象,避免用户混淆虚拟与现实,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数字虚拟人的制作和使用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在内容治理方面,《办法》为利用数字虚拟人生成和传播信息,划出了明确的“底线”和“高线”,实现了“划底线、防不良、树高线”并举的治理思路,确保虚拟世界的信息流清朗有序,引导技术应用向上向善。


其中,“底线”就是法律红线,《办法》明确严禁利用数字虚拟人生成、传播任何危害国家安全、从事违法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律边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高线”则是价值引领,《办法》明确要求,提供和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引导数字虚拟人服务向积极、健康、有益的方向发展。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对其他不良内容的防范和抵制,全方位规范数字虚拟人相关的内容传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数字虚拟人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交互服务等场景中的广泛应用,《办法》专门强调,不得过度诱导用户,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沉迷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提供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为用户尤其是未成年人构筑起“真实的虚拟世界”的数字护盾,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构建多主体责任共同体,实现使用者义务规范创新


过去,对于复杂技术的治理,责任往往集中在少数大型平台或服务提供商身上。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数字虚拟人制作和使用的门槛不断降低,现在任何普通用户都有可能成为数字虚拟人的“创造者”和“发布者”。这种主体多元化的趋势,要求数字虚拟人的治理框架必须同步演进,不能再局限于单一主体的责任承担,而需要构建多主体的责任共同体。


《办法》敏锐地洞察到这一发展趋势,明确区分并规定了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服务使用者等多方主体的义务,形成了全方位、全链条的责任体系,确保治理无死角。


对于服务提供者,《办法》提出了全方位的主体责任要求,涵盖算法安全、数据合规、内容审核、未成年人保护等多个方面。要求服务提供者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数字虚拟人的制作、发布、传播等环节,确保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和伦理要求,从源头防范各类风险。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在使用者责任规范上实现了重要创新,将“责任自负”原则具体化、场景化,让每一个享受技术红利的人,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比如,《办法》明确禁止身份冒用,规定不得利用数字虚拟人绕过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等身份认证机制,避免有人利用数字虚拟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同时,在数据处理活动、信息制作发布、全程标识等方面,也明确了使用者的具体义务,要求使用者规范自身行为,不得利用数字虚拟人侵害他人权益、扰乱社会秩序。


这一系列规定,标志着数字虚拟人治理理念的深刻转变,推动人们从“技术消费者”向“责任共担者”转变,让每一个参与数字虚拟人制作、使用的人,都成为治理的参与者,这也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数字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一步。


《办法》的制定,是我国应对前沿技术社会风险、引导数字虚拟人产业规范发展的又一重要探索。它既充分吸收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安全治理、伦理规范方面的成熟经验,又紧密结合了数字虚拟人“高逼真”“强交互”的技术特点,以及技术普及化带来的主体多元化趋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以回应社会关切为出发点,精准解决当前数字虚拟人领域的突出问题;以解决核心痛点为着力点,规范数字虚拟人的形象和内容,防范各类风险;以构建责任共同体为落脚点,明确多方主体的义务,形成全方位的治理体系,为数字虚拟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指引。


数字虚拟人产业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重要成果,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治理挑战。《办法》的出台,为数字虚拟人产业划定了规则边界,明确了发展方向,既保护了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伦理,也为技术创新留下了合理空间。期待《办法》能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成为人工智能时代数字治理体系的重要规范,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重要参考,引领数字虚拟人技术始终朝着向善的方向发展,让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的进步。


在数字时代,技术的发展永远不能脱离“人”的核心,“以人为本”应该是所有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根本遵循。数字虚拟人管理规范的出台,正是这一理念的生动体现,它不仅规范了一个新兴产业的发展,更传递出一种明确的导向:技术可以创新,但不能越界;可以发展,但必须向善。唯有如此,才能让数字虚拟人真正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丰富人们生活的有益力量,实现技术发展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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